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我院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和民族预科学生。
第三条认定条件
父母双亡;
第四条减免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第五条减免额度
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减免学费标准为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学费(不含住宿费及代收代支费)。
第六条减免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孤儿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父母死亡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有孤儿证者需同时提供孤儿证复印件。)。
2、系(部)初审
各系(部)、各班级深入了解、摸清孤儿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完成本系(部)孤儿学生认定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3、学院审批
学工部(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孤儿免学费建议名单,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确定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4、对学院批准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由各系(部)根据学工部(处)下达的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名单统一到计划与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学院通过校内勤工助学、募捐基金等方式对学院批准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开展生活资助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若已经批准减免的,必须责成相关学生补交全额学费:
1、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而被延长学制者;
2、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迷恋网吧等行为者;
3、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5、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者。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