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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文件精神,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国家奖学金发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切实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8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四条学院评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外,必须是取得我院学籍的高职在校生,已交齐学费、宿费等相关费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学年获得“十佳大学生”荣誉;

(二)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0%,并获得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三)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班级第一;

(四)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文化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学院(含学院)以上奖励;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25%,并获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等荣誉;

(五)在奉献社会等方面事迹突出,在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为学院争得荣誉,考试成绩良好,无纪律处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申报、评审办法:

(一)学院每年9月开始评选国家奖学金;

(二)由学工部(处)公布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

(三)凡符合“学院评选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到学工部(处)领取《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填好后通过辅导员审查、核对、签字,经系(部)主任核实、签字后报学工部(处)。

(四)学工部(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核对复查,并将建议名单上报主管院长,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

(五)为确保国家奖学金发放的准确性、公开性,学工部(处)将对获奖学生候选人情况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处)组织经过评选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且由学生本人写出自己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篇幅在300至500字),编制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拨付到学院后,由学工部(处)组织、财务处发放。并将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记入学生的档案,辅导员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如发放奖金之前学生有违纪处分将停发其奖金,停发的奖金转入到勤工助学基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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