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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古丽民族团结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古丽民族团结基金(以下简称“古丽基金”)是按照学院2013级新疆维吾尔族预科学生热依汉古丽·帕尔哈提本人的愿望,以其生病期间学院师生员工捐助她医疗费剩余资金为本金,吸纳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捐资设立,以资助我院各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民族团结的精神代代弘扬,不断光大。

第二条古丽基金是资助在校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质良好、学习刻苦、积极向上的各民族学生。

第三条古丽基金的组织、评选、实施工作由院古丽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管委会负责审核、备案。

第四条古丽基金原则上不接受宗教团体和境外资金捐助。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参照《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鼓励受捐助者参加工作后,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回馈基金,持续传递爱心。

第二章 资助名额和金额

第七条古丽基金原则上每学年资助10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中包括新疆籍各民族学生5人。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古丽基金资助。

第八条资助金额2000元/人。

第三章 突发性事件(重大疾病、事故等)的紧急救助

第九条对于因突发性因素(重大疾病、事故等)需要紧急救助的,“古丽民族团结基金”以号召社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的方式筹集救助资金;以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投入相关险种,确保学院各民族学生在需要时得到“古丽民族团结基金”及时救助。

第四章 申请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十条在校生中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经常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十一条申请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2.诚实守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4.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对于突发灾难或重大疾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优先。

第五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古丽基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评古丽基金。

第十四条古丽基金的评选程序:

1.基金办每年9月布置评选工作;

2.学生个人申请,各系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古丽基金申请表》;

3.各系部收集本单位学生的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基金办;

4.基金办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审核,确定获助人选;

5.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学院每年对获助学生颁发资助资金,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资助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评选结果有失公平的系部,学院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对于公示后因取消资格引起的名额空缺不增补。

第十七条古丽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学院财务处依据由基金办提供经管委会审批的资助名单,将资助款打入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八条管委会每年将古丽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通过网络发给所有捐赠者,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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