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奖助学金 > 正文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一般分为三等:

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注:如国家政策发生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学院评选国家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是取得我院学籍的高职在校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即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注册的高职贫困生;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无吸烟行为、无酗酒闹事行为、无经常上网行为;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60%(新生除外)。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办法:

(一)学院每年9月开始评选国家助学金。

(二)学工部(处)根据各系(部)贫困生人数及过去一年内获得的荣誉,将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三)凡符合“学院评选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根据评选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国家助学金侯选人名单。

(四)凡候选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定为一等国家助学金:

1、来源于福利院的孤儿;

2、父或母有《残疾证》;

3、家庭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救济证》;

4、有父母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且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一致认为情况属实的。

(五)辅导员组织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审查、核对、签字后,经系(部)主任核实、签字后报学工部(处)。

(六)学工部(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核对复查,如复查中发现推荐名单中有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该名额,复查合格的学生名单上报主管院长,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学生名单,学工部(处)将对获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学生情况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处)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学院后,由学工部(处)组织,财务处发放到学生。辅导员将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如发放奖金之前学生有违纪处分将停发其奖金,停发的奖金转入到勤工助学基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