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堵塞漏洞,杜绝隐患,确保学院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经济责任相关制度,将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认真执行《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在资金调度的审批权限上,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业务。

第五条  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六条  库存现金应日清月结,每周由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业务。

第八条  除学院财务部门以外,学院各系部及其他处室不允许在银行单独开户。

第九条  非独立法人且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在银行单独开户,需经学院财务部门批准,只能在一个开户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因工作需要需在其他银行开立一般账户的单位,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学院批准。

第十条  学院内非独立法人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办理银行存款,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开户行或与学院有协作关系及服务协议的银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不得将学院资金存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不得搞委托放款,不得用银行定单抵押或为他人担保,不得将资金委托给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 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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