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办法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院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院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五)财务处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可设立一名出纳员,或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为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岗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

(六)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单笔现金的开支限额,超出结算起点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三)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套取现金。

(四)出纳人员须按照经会计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录的现金数额准确收付,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

第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以及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二)财务处负责办理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三)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四)加强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五)设置专人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具体分析后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银行票据和印章管理。

(一)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零余额账户支付申请等。

(二)负责银行账户的工作人员办理购买银行票据业务,应当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等情况,若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应于购买时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避免空白支票丢失。

(三)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管理,非上班时间应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

(五)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财务专用章不得用于公文性质的证明、通知等。

第八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

凡从学院财务部门支取(含报销与借款等)的现金、支票及汇款,均应按照《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涉及重大的货币资金支取业务,还需要按照《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贯彻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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