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发票、收据的管理,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指学院收取各类款项所使用的票据。包括:

1.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2.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捐赠票据

3.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6.学院自制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包括学院所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全院票据管理工作,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应接受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章 票据的申领

第六条 根据学院的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学院全部收费票据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申领。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购、发出、收缴制度。

第七条 学院涉及独立核算部门,例如工会、食堂等,因内部核算需要,可以向财务处领取内部结算票据,并对已使用的内部结算票据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如需使用增值税发票,需提前向财务处申请,并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税务票据。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向财务处提前借出的各类票据,使用期限为30天。超过30天,相应款项未到账的,责任人应将票据交还财务处进行核销处理。因保管不善,造成学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空白票据;禁止倒卖票据。

第十一条 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准超范围使用票据,不准超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票据应使用专用管理软件打印,不得手写,机打票据单号应与印刷编号一致(自制内部结算票据除外),收款人必须加盖收款章及名章。作废的票据必须完整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准单联打印、开大头小尾票据,不准涂改、刮擦、挖补、跳页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收费不开票,收费不入账,入账不及时的行为发生。不得与外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票据设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发、收、装订、保管等工作。并注意防火、防盗、防潮、虫等。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对收费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逐项进行稽核,督促及时缴款,确保票款相符。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销毁票据。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销毁。收费票据用完后应及时核销。核销前应对要核销的票据进行清理,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情况(使用票号、空白号、作废号)注明,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签字后及时到财政相关部门进行核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领购票据;私售、倒卖、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2.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未经批准将学院自制票据拆本使用;虚构经济业务、虚开票据或以白条代替正规票据。

3.丢失票据、损(撕)毁票据,以及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簿。

4.拒绝或阻碍相关部门检查、隐瞒真实情况的。

对在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