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收入、宿费收入、毕业生考试费收入、利息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二条 事业收入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有收入都要及时、足额入账,及时缴存,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要全额入账,不得截留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小金库”,除全额上缴外,同时对相关部门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四条 支出审批权限的管理。全院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有序进行”。所有支出项目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支出审批手续的管理
(一)各部门采购设备、备品、物资、使用经费,必须在上月初编制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计划填制借款凭证等有关单据,按经费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二)购买物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培训费必须取得省财政厅收费专用发票。否则视同白条,一律不予报销或结算。
(三)职工工资、讲课费、津贴、伙食补助、临时工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每月统一由银行代发;劳务费等不得发放现金,需要以银行代发方式打入收款人银行卡。
(四)购建的设备、备品、物资必须先办理验收入库,登记保管账,然后办理报销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登记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设备、备品、物资的管理使用人员)、按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大宗或成批采购,必须附有清单,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后才能结清款项。
第六条 支出原始凭证的管理。凡报销、结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货单位为学院全称;
(二)有填发日期、填发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 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款必须清楚、工整、正确,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书写规范并且相符;
(四)自制的原始凭证有部门名称、经济内容、计算依据、日期、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审批,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审批。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的管理
差旅费的报销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及《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出差人员回院后10个工作日之内到财务处报销,不得拖延。
第八条 其他支出管理
(一)计划外支出的管理。学院一切计划外支出(年初预算以外的支出),一般不予支付,特殊情况必须经得主管财务院领导同意,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支出管理。其他支出的管理参照相关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如招待费支出参照《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客餐规定》)。
第九条 支出程序的管理。学院的各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年度收支预算核定的标准安排,原则上不得串项,更不得超支。
第十条 采购项目的程序。学院各部门申报采购项目的程序应按学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