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本着规范、高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一条  各级领导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第二条  经费审批原则

1、经费审批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同时可确定一名专管员负责本部门报账及财务事项的办理。

注:教学部门的教学业务及日常行政业务由系部主任负责,学生工作和党务工作由系部书记负责(可根据岗位职责调整而调整)。

2、各部门应将部门党政负责人的签字样式(印鉴卡片)及财务专管员名单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3、经费审批签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业务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

各级领导因工作需要授权签批时,应向财务部门出具授权书,并注明授权有效时限。

4、归口管理业务的审批。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培训费、党建经费、思政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招生就业费、维修费、办公用品购置、实验耗材、科研经费等,归口管理业务根据学院机构调整和分工随之调整。

根据“谁经办谁报销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批示后,(例如人事处签批培训费、办公室签批客餐申请单等),由经办部门履行事前审批与事后结算手续,分管院领导为经办部门分管院领导。举例:组织人事部安排食品学院教师参加辅导员培训,事前由组织人事部及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培训通知,之后由食品学院负责事前审批单与事后结算单的签批工作,事前与事后签批的分管院领导均为食品学院业务分管院长,最后由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进行签批。

第三条  用款计划申报及事前审批原则

1、实行用款计划申报制度。各部门每月在25日之前申报下月经费用款计划(见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未申报用款计划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

2、用款计划中经费支出项目,应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当月已经批复的用款计划,没有完成支付,下月如需使用,仍需申报。

3、对于有预算安排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增的项目或者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支出的资金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     5000以下须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5000元及以上按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需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议后执行。5万元以上,且属于常规人员支出、维持行政运行支出(例如水电气等)可由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签批,其他重大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议后执行,财务处付款以合同作为主要付款依据。

4、事前审批原则。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原则,必须有预算安排及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财务处不予办理。事前审批需履行签批手续(见附件2)。事前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金额5000元以下,签批至业务主管院领导。

2)单项金额5000元及以上签批至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

3)设备采购、大型维修项目、三公经费(含会议费)、专项资金等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须签批至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

为简化业务流程,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后,出差审批表取消;政府采购审批表的签字流程取消,政府采购表其他内容不变,做为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的附件(见附件3)。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科研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参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2、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及审批规定

第五条 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结算起点定为500元。根据黑政办发【2011】68号《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 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学院各项经济业务,优先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方式。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付款项目,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因不具备刷卡及转账条件而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经办人需提供佐证,经财务处审核后以转账方式报销。学院结合银行代发业务及网银业务取消现金报销业务。即,符合条件的现金支付业务,报销方式仍为转账方式。

第六条  银行转账支付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或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第七条  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审批

随着省人大预工委及财政监督要求的不断提升,对超范围支付现金业务的管控越来越严格。此类业务财务处原则上不予受理,学院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发生超范围支付现金,须由经办部门事前与财务处沟通并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履行签批程序,在学院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付款。否则产生的经济责任及损失由经办人及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报账要求

第八条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1、从外部取得发票必须是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

2、发票上购买方(我院)和销售方均须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3、开具货物名称是办公用品、材料费、货物等须提供购物明细。

4、发票上开票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大小写金额均须填写,打印票据号码与原发票号码必须一致。

5、发票章与销售方单位名称必须一致。转账账户信息须与发票销货方账户信息一致。

6、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7、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后方能报销。

8、报销票据的报销期限: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报销期限不得晚于次年的3月份。超过一年的票据不予报销。

9、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票据不予报销。

10、下列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1)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

(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8)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第九条  下列票据报账时需附清单并履行验收(入库)手续:

办公用品、书籍、印刷资料、加工检测费晒图费、耗材或配件等、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以及其他需要履行验收或附有清单的情形。

第十条  丢失票据的报销规定

1、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处及业务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2、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派出人作为证明人签字确认,履行签批程序并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后方可报销,原则上只报销票价的50%。

需提供的佐证材料如下:提供付款证明,例如POS小票、付款短信截图、网银截图或银行流水等。对于现金支付,不能提供付款证明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飞机须提供登机牌,如登机牌同机票或行程单一同丢失,无法证实经济业务的发生,则不予报销。

(四)真伪查询。报账时需将发票真伪查询结果附后,一同作为原始凭证。如遇到无法查证的发票,经办人要对该发票及业务的真伪做出承诺。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用款计划申请表

附件2: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

附件3:政府采购表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