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公务借款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公务借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学院公务借款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院职工借用公款行为,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务借款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务需要,临时在财务处借取,用于预付给学院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例如,预付外单位有关业务费用,购置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的预付款,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暂付款和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

第二条 公务借款实行“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凡有借款逾期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同类用途的借款。对于借款后一个月内不办理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院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和职工,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或相关项目(负责人)后续借款。

第三条 各部门须履行借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借款额度。

第四条 学院只办理教职工公务借款,包括学院在编职工和院聘人员。学生、临时工作人员一般不予借款。不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或为个人垫付款项。

第五条 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一般不予借款,由经办人凭相关发票,据实报销。房屋、设施修建项目按照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按工程进度或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支付,不预借工程款。

第二章  公务借款办理

第六条 办理公务借款,须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列明借款单位、用途、金额、付款方式、经费来源、预计报账时间、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在办理转账付款时,须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行号等。在办理1万元以上(含1万元)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维修等借款时,要附有经济合同。

第七条 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执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须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差事由、起止时间、地点、同行人数。差旅费借款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原则上差旅费借款不包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补助费。如公出时间较长或公务卡透支额度不足,可预借少量周转金。

第八条 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借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借款支出的合规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要素不齐全、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

第九条 各部门因某项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周转金,必须由经办人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该项工作完毕,应立即进行结算,收回周转金。年末因特殊原因无法核销周转金的,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专职采购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备用金,必须严格控制额度。该项工作完成后或在年度末,应进行结算,收回备用金。

第十一条 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由学院财务处根据使用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意后,财务处根据学院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第三章  公务借款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返回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账结算手续。用于预付费用或购物的借款,借款人应在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购置大型设备,应在设备到货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必须使用完毕的财政专项借款,所有借款当年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否则,未冲销的借款将被视同结余资金被财政主管部门强制收回,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或经办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借款责任

第十四条 经两次催账后,借款人仍逾期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的,财务处可暂时冻结借款项目资金,待结清借款后方可解冻。

个人借用现金达到三个月,经两次催账仍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的,财务处将上报学院,扣发其校内绩效工资,不足部分扣发统发工资,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个人因公务借款,未及时还款或未及时以发票冲账,经两次催账仍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的,财务处将上报学院,扣发其校内绩效工资,不足部分扣发统发工资,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第十五条 借款人所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对于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借款,由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部门或项目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六条 拟调离学院的工作人员,已借款项未经财务处确认归还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的,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

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前办理以往借款的报账手续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报账。尚未清偿的借款,由原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催其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