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院和教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收取的考试费等。
第三条 原则。学院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原黑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黑价联〔2017〕3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1999〕30号《关于制定、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预科生,1999年普通高校部分新增专业和适当调整师范、农林矿、艺体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收费标准收费。
2.学院接受院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拟进行收费时,须将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及有关收费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审核备案,方可进行收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收费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其主要职责为: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学院拟申请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提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办理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年审等工作;
2.当依据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学院财务处有权酌情变更或终止收费行为。
3.对影响面广、收费总量大的收费项目,以及各类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设定,应在事前上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4.负责全院票证领购、缴销工作。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转移资金。
第七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严禁学院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财务处做为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应按工作职能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学院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纪检监察处依法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1.现金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2.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3.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行为者,学院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院予以没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纪违规收费行为,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乱收费行为,学院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