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决算报告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财务决算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向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提供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资金收支情况等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务决算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决算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三条决算报告是学院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一定的会计指标体系及规定的格式和编制方法,定期编制的较为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学院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决算报表、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填报说明。
第二章 年终清理结算
第五条 每年11月份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实物资产进行盘查、清理,学院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盘查、清理。12月中旬准备财务决算资料。
第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清理核对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在年终前全部入账;根据省财政厅对账数据核对账目,保证数据的一致,并将核对结果按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都应按规定的用途如实列报。核对、检查当年工资、各项津贴、助学金、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的发放交纳情况,已发生的支出全部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编入本年决算。
第八条 对专项经费进行分析,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分析报表。
第九条 编制决算填报说明。
第十条 撰写年度决算分析报告。
第三章 年度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封面:标题、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单位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报送日期。单位名称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需加盖名章并签名。
第十二条 报送函(抬头:黑龙江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分析报告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决算填报说明。
第十六条 各银行账户年末对账单。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审计的决算审计报告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