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原则,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批准预算草案;批准学院预算调整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财务院领导负有相关连带责任。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和学院内各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学院预算;组织预算的执行;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编制预算执行报告。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认真编制部门日常支出和项目(专项)支出预算;根据财务处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作好本部门支出安排;负责院级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计划;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学院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除学院自定专项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同时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学院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院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 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院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院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院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真实准确:学院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院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院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和时间安排要力求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对项目的安排,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分别轻重缓急,严格排序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正透明:学院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

(四)及时明晰:学院预算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不断细化收支项自,及时编制。

第四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核算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核算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计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对不确定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列入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首先要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支出应量力而行,通过填报项目申请,科学论证,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六条 每年8月初财务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各部门在7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相关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发展计划,由各部门或项目组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申报的专项项目,应设定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按教育厅和财政厅要求,提出学院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预算、报主管院长审核修改、各部门根据主管院长审核后的项目预算上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上报财务主管院长、财务主管院长审核签批后由财务处汇总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上年各部门的结余,经审核后,属于单位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可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中央专项的资金,超两年未使用收回财政国库、省级专项资金超1年未使用收回财政国库。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部门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以书面方式向各部门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不得变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应上缴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 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机制。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非新增事项,不得追加预算,若有追加预算,其资金必须在年度内使用完。各部门负责的项目若发生超支,在本部门通过预算调整解决。

第二十六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项目调剂等。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需按三重一大制度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八条 每年8月份,财务处布置预算调整工作,学院综合财务预算下达的各类专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本部门、单位内调整的,可申报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一年仅限一次。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主管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 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算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每年月末、年度终了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财务月度报表和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门决算须经院长审批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并按规定进行决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定期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七条 监督审计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其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考评情况是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二级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