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黑政办发【2011】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财库【2012】15号《关于印发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函【2014】5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现结合学院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其主要管理职责为:
1.宣传并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离职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审核持卡人报销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严禁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持卡人责任
1.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用,持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所在单位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依规申领、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如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因办理报销或还款不及时、不完全还款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信用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应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完整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
4.持卡人应谨慎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主动注销公务卡。如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遵守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发卡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7.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本人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或自行到发卡银行进行挂失补办处理,并及时到财务处备案新补办公务卡的相关信息,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第二章 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在公务支出中,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能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要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按规定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七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透支消费有25天--56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 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式税务发票、刷卡POS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消费凭证,今后凡学院职工出差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条 公务卡当月消费,次月25日为最终还款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12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的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单(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火车票的,要求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财务人员查询核对公务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应采用转账支付,但收款单位须是对公单位账号。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由经办人写书面说明,财务处汇总后报财政厅报备,待财政厅批准后付款。
第十四条 公务支出强制执行刷卡目录参见附件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注 |
0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 |
0101 |
住宿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 |
0102 |
旅费 |
指飞机票、火车票费用。 |
0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03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 |
0301 |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
包括笔、墨、纸张等正常办公用品。 |
0302 |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
0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支出。 |
0401 |
燃料费 |
指公务用车加油费。 |
0402 |
维修费 |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
05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06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注: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3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