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作者:时间:2016-10-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促进我院党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校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在校主持党委工作的其他党委领导主持。党委办公室主任全程列席会议,其他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院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参加或列席有关议题;需扩大召开的,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主持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的书记办公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上级党委(党组)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上级党委(党组)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及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并确定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校园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审定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定位。研究审定学院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研究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有关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外事原则,研究讨论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坚持党管武装原则,研究讨论大学生军训、征兵入伍、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军转复退人员安置和军(警)民融合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学院党委班子建设,研究部署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事宜,讨论决定学院领导、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分工及联系教学单位等问题。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工作、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批准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固定(有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及合作办学中的重大事项。 研究审定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三)审定批准学院各类荣誉、奖项的设立与调整。审定学院层面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事项。

(十四)审定学院推选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十五)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应有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提出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职能部门确有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分管院领导向主持人提出。

个别酝酿。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供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的论证材料。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确定议程。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会主持人授意,对符合上述要求和程序、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汇总,列出议程草案,报主持人审定。

第十 发布通知。党委会议程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经无纸化行文渠道通过办公系统发布,由与会人员自行查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与会人。

第十 准备材料。党委会议程确定后,各议程汇报人按照党委会会议材料的撰写要求,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1—2天提交给主持人审阅签字。汇报人应及时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送交党委办公室(电子版一并提交)。党委办公室对汇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前呈送给会议的出席人员或其他列席人。汇报人如若只进行口头汇报,不提交书面材料,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紧急召开的会议,可以不作书面材料要求。

第十条 会议流程。党委会议事应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汇报人就议题做简要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然后充分发扬民主、展开讨论;主持人要按多数人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归纳总结,集中正确意见并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通过。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承办部门)或牵头人(牵头单位),规定办理期限和完成标准。

第十条 议事要求。为贯彻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党委会明确如下议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党委会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避免临时动议。

(三)议事过程中,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可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表决事项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要当场公布。

(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班子成员或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同时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进行复议。未经党委会复议或党委书记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党委书记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党委班子成员或分管院领导按照其分工或分管范围,对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对党委会的决定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班子成员报告。

第十 对党委会决策不认真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经党委书记批准,由纪委、党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对其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十 党委委员和其它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会议期间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通报给党委办公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要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二十 除党委委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它列席会议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在指定地点侯会,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及时到会,并在议题讨论结束后离会。

第二十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醒回避。

第二十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决定的事项除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漏。与会人员不能在其它场合发表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四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教学周单周的星期三。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党委会可以以书面征求党委成员意见的形式召开。

二十五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过程应有专人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需要安排录音、摄像,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主持人审阅签字方能归档。党委办公室负责向因故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转告党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和议事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呈送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阅看。

第二十 党委委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经党委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参会人员如需到档案馆查阅党委会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并遵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方可查阅。党委会记录,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影印;如因工作确需要复印、影印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在复印、影印件上标明用途。

第二十 本议事规则修订稿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2009年12月15日下发的《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