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黑财库〔2014〕9号

时间:2014-03-06 点击数: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财库〔2014〕9号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商业银行: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要求,现就全面实行公务卡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务卡改革力度。凡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要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尚未启动公务卡改革的预算单位,要尽快建立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抓紧与代理银行联系,并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使用公务卡。到2014年底,公务卡制度改革要覆盖到省级所有预算单位。

二、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列入《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要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支付强制结算目录支出项目的,报销人应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查。没有备查记录报销现金的一经查出,预算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资金原渠道退回至单位零余额账户,否则将暂停办理其集中支付业务。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流程。坚持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的使用流程。凡无刷卡记录的,不允许向公务卡划转财政资金。对确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须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出差补助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工资卡(折)。各预算单位禁止通过公务卡预借资金、提取现金或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一经查出,将视同“小金库”问题处理。

四、严格执行现金使用控制比例。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比例控制管理制度,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预算单位发放给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要与代理银行签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内部账户,由银行代发到工资卡(折),不能使用现金发放。

五、强化监督管理与服务环境。各代理银行要落实责任,对预算单位应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要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付;要积极改善用卡环境,做好POS机布设工作。省财政厅将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代理银行代理集中支付业务综合考评范围,对违反公务卡相关管理规定的代理银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14年1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ACGK0216 共印50份。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注

0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

0101

住宿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

0102

旅费

指飞机票、火车票费用。

0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03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

0301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包括笔、墨、纸张等正常办公用品。

0302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0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支出。

0401

燃料费

指公务用车加油费。

0402

维修费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注: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3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