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时间:2023-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保证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质量,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结合学院食堂业务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食堂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指定部门或专人对食堂的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三条  食堂日常经济业务的核算,由学院财务处派专人进行单独核算,按规定编报食堂财务报表。

第四条  学院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五条  学院食堂费用报销及签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参照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及报账管理办法》执行,除政府采购业务外,可适当简化或取消事前审批流程。

第六条  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纳入学院会计档案统一管理。

第七条  食堂票据使用应遵循学院票据领用制度。食堂应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并由食堂会计人员进行领用、保管、登记、注销等工作。食堂不得私自购买、使用未登记造册的票据。

第八条  食堂会计人员对出纳员的票据使用进行监管、指导。票据存根统一保管,定期归还学院财务处。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九条  食堂收入。是指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档口伙食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支出管理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用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第十一条  食堂成本费用,不包括以下几项费用:

①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

②食堂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设备等购置、维修保养费用由学院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

③食堂使用的水、电、燃气、蒸气、房屋取暖费等由学院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

④食堂管理人员工资及社保支出由学院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食堂应控制和加强成本核算,加强质量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食堂经营成本和菜价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对食堂菜价的调整提出合理性建议,保证学生大伙经营的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食堂应加强收支管理,非特殊情况,不得收取现金,不得坐收坐支;食堂物资采购等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食堂物资及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食堂采购应成立询价采购小组,且应由多方人员组成,定期轮换。对于食堂大宗材料的采购,如米、面、油等主食材,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集体研究,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食堂应建立采购物资验收制度。对购进的物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结算的票据须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结算、入账。

第十六条  食堂物资采购报销时,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支款凭据,并附“入库验收单”。

第十七条  食堂应建立库存材料明细账,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登记。

第十八条  食堂每月必须进行实物盘点。对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进行清查与盘点。并填写物资盘存表,会计人员和保管员应根据审批后的盘存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食堂购进设备,应履行学院政府采购手续,按规定进行采购。购进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应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食堂的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无法使用时,应履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相关鉴定、评估、处置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