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双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院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通过学院自筹、省级财政拨款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安排的资金,用于学院专业群、高水平专业、师资队伍、治理能力、社会服务能力、智慧校园、人才培养创新实践等方面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成立项目建设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小组,组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副组长:财务负责人,成员:财务处、教务处、“双高”建设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双高”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经费使用的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制定;按照建设方案要求,审核、监控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监控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组组长按建设方案约定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配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管理和保障。接受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指导、管理与监督。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八条  建设资金支付应按照项目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咨询费、印刷费、办公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

第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负责人签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目工作组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将建设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有违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  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