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3-05-10 点击数:

 

 

为规范学院兼职教师队伍管理,提高学院办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对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任原则。根据教学实训、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院外教学基地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约管理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外聘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外聘兼职教师与稳定精干外聘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聘任兼职教师的分类及基本条件

(一)兼职教师分类

兼职教师,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聘任该类兼职教师主要是为学院发展起顾问咨询等作用,一般不承担学院具体教学科研等实质性任务。第二类为兼职教授(副教授)、客座教授及一般兼职教师,聘任该类兼职教师,一般应具体兼职承担某一学科专业的部分教学科研任务,根据其承担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兼职酬金。

(二)基本条件

1、名誉教授,应是在相关学术领域做出过重大贡献、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学者和专家。

2、顾问教授,应是在相关学术领域做出过重大贡献、学术造诣高深、并能对学院学科发展提供经常顾问的著名学者和专家。

3、政府部门的重要管理专家、著名工商企业家及著名社会人士等,视具体情况可以聘为名誉教授或顾问教授。

4、客座教授,应是在国内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5、兼职教授,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履行学院教授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职业领域中取得重要成就或业绩,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兼职副教授及一般兼职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是具有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较高学术水平、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人员。具体为:

(1)专业建设专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较长的实践技能工作经历,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趋势,对专业建设有较高见解的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兼职专业带头人。在行业企业里有一定威望,为企业做出贡献,能够组织一个团队系统地设计课程、专业,具有较长时间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与专职专业带头人联合主持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培养方案等方面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整合校外教学资源的能力。

(3)兼职骨干教师。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具有能够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核心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及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

(4)实训指导教师。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各专业根据实践的需要确定每学期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数量。

(5)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需要聘请的其他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基础课等课程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6)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具备我院外聘兼职教师聘任资格。

三、外聘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一)名誉教授职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介绍,提高我院的社会声誉和在学术界的知名度;为学院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中介和帮助;协助我院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为学院的办学以及学科建设提供帮助。

(二)客座教授职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介绍,提高学院的社会声誉和在学术界的知名度;为学院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为学院的办学以及学科建设提供帮助。指导和帮助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师生举办学术讲座;在扩大学院知名度、促进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兼职教授、副教授职责是为学院开设新专业课程或师资紧缺的主干课程,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主持专业主干课或公共必修课的课程建设,或是指导学科专业建设、人才梯队培养和定期来院指导中青年教师,同时可适当开设选修课、讲座等。一般兼职教师职责是以学期为单位,担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主讲任务。兼职教授、副教授、一般兼职教师的基本工作量具体以聘用协议约定为准。具体为:

1、专业建设专家的工作职责。参与专业方向的确定、调整,专业建设中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方案的制定、审议、论证等工作,对涉及专业建设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参与专业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审议、论证。

2、兼职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1)以就业为导向,与社会、行业紧密联系,熟悉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突出本专业鲜明的职业特色。

(2)主持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实训内涵、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研发等方面工作,负责本专业的整体规划与建设,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学生考核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3)负责本专业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实训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4)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本专业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5)在专业教学团队中发挥核心带动作用,重点做好专业建设工作,同时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承担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

(6)负责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实训项目开发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研究或开发工作量。

3、兼职骨干教师的工作职责:

(1)参加本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

(2)参加本专业实训基地建设。

(3)参加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青年教师。

(4)每学年应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完成一定的教学或实训指导工作量。

(5)参加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实训内涵、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6)参加本专业开展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智力服务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科研或技术研发工作量。

4、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氛围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2)负责按照学院、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计划,落实实训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指导实训学生撰写实训日志或实训报告等。

(4)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5)负责向学生所在单位反馈学生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辅导员或实训管理教师沟通。

5、其他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根据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参照兼职骨干教师、兼职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四、聘任程序

(一)各单位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主要成果及论著复印件),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三)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兼职教师、各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四)学院颁发聘书。

五、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其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视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际工作量及贡献大小适当支付酬金。其举办学术讲座和承担课程教学的报酬,由学院人事处根据《聘任协议》规定发放。

(二)兼职教授、副教授、一般兼职教师待遇实行课时费制,具体标准如下:

1、专业建设专家、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职称给予不同的酬金标准,具体为:正高级70元/课时;副高级50元/课时;中级40元/课时;

2、实践指导教师按技术等级或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年限给予不同的酬金标准,具体为:高级技师50元/课时;技师40元/课时;行业企业工作经历20年(含20年)以上的50元/课时,10年以上(含10年)的40元/课时,5年以上(含5年)的30元/课时。

(二)外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每月发放一次。

(三)外聘兼职教师可使用学院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实训资源,参与学院组织的科研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工作。

六、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和各单位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大计,充分重视他们在教学和教改中的重要作用。

(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要依托行业,面向企业,各单位均要逐步建立起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库。

(三)兼职教师需要住校承担教学任务的,由用人单位同有关部门联系给予解决。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在各类教学检查和年度考评中,把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同等对待。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及时予以辞聘。

(五)各单位要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