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

第六条 财务工作由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负责。

第七条 学院财务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院领导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院会计核算。

学院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院财务部门配合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院内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部门: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院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八条 预算审批程序:由学院财务处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学院财务处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院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以及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或备案;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全院的收费票据归口学院财务处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坐支学院收入。

第二十七条 承担代学院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部门,其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房租费和场地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利用学院资源条件(包括学院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应在收款当日将所收款项上交学院财务处或直接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学历教育学费由财务处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3月和9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月和10月份向未交齐学费学生发催收单。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厅、教育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院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支出,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学院经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支出均由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应确定本部门财经业务审批负责人,并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审批人及其签名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上级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

第三十九条 事业经费结余应按省政财政部门要求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结转;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学院可以将各项基金直接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款项等)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等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三)学生奖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等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院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基建投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以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为依据,执行、控制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建活动中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归集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拨入和使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査;按规定定期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

第四十七条 基建资金管理

(一)学院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的预算拨款、学院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学院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总投资和年度计划等资料编制基础财务计划,作为资金申请、拨入、调度的依据。

(三)学院财务处根据年度基建财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四)基建资金的拨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

第四十八条 基建支出管理。

(一)基建支出是指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六大类。各类支出的核算内容按财政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执行。

(二)基建支出的管理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支出;监督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节约建设费用。

(三)基建支出应认真组织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和乱收费,乱摊派。加强“三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认真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后的有关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标准的,学院基建部门会同财务处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 基建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做好投资效果的分析评价工作。检查分析计划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年度基建财务活动和投资效益情况。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账户一律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三)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四)借出款项是指学院借给院内各部门的各种周转性质的资金。借出款项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五)学院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的暂付款和借出款,每年至少两次。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程序报告批准核销。各级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六)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药品等。

(七)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

(八)建立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又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二)各部门使用学院无形资产(包括以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名义)对外合作与投资必须严格按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重大合同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冠用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的名称对外合作办学或办企业。

(三)学院无形资产转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对其他单位投资需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院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

(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相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四)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等。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学院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财务处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六十条 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堵塞漏洞, 杜绝隐患。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