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7-07 点击数: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采〔20172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

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

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界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二、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遵照《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和《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黑财采〔20137号)。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要高度重视项目需求编制工作,认真履行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711号)规定,严谨细致编制采购需求。按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应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不得办理非政府采购支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按照采购需求,将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数额单独列出。

三、限定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即应按采购项目的轻重缓急编报采购计划,于3月底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25%4月底前申报50%5月底前申报75%,于6月底前完成采购计划报批工作。除重大民生、应急以及经批准采购项目外,在6月底前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将收回指标,不再受理计划申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在收到采购预算指标的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采购人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行政区划所在县(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五、工程、服务类项目限额内实行供应商预选库随机抽取确定供应商制度。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再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直接在预选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限额外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仍按以往的采购程序和方式组织采购。

六、明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有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等相关文件依据的,采购人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执行。

七、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已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上报适合项目特点的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依法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采购人购买单位内设机构(如物业公司、文印室等)提供的服务、货物等项目,属于对内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组织采购。

  八、驻哈埠外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采购仍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65号),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要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本目录和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省直主管部门为所属预算单位统一配备的装备、设备等大宗采购项目,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执行。除省级集中采购外,其余采购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向驻地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当地规定的采购组织程序,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需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直接支付,并上传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和发票等结算票据,经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无误后,由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支付。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实施采购,由预算单位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

九、明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批程序。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规定,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

十、单一来源方式审批前置条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坚持有助于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包括监狱企业)发展的支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核。

十二、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本级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各市县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批复》(黑财采〔20042号),制订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2.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3.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121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县(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1214日印发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