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时间:2018-06-26 点击数:


序 言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民族高等院校。学院于2005年7月由原黑龙江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院)、哈尔滨朝鲜族师范学校(黑龙江省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齐齐哈尔民族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其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8年张学良先生创办的东北蒙旗私立师范学校。学院始终以培育卓越产业人才、传承创新民族文化艺术、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民族团结经验为办学目标,为龙江乃至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在科教兴国、兴边富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推动黑龙江边疆文化大省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着力开展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预科和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突显品牌效应和民族特色,注重实践教学力度,着力发展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畜牧兽医、经济管理、装备制造和民族艺术等特色专业群,使学院成为培养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摇篮,被确立为省部共建院校和黑龙江省高教强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之一,进入培养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紧缺人才的高校行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简称“黑族职院”。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简称“HVCN”。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南城15路1号;邮政编码:150066。

第四条 学院网址:http://www.hljmzxy.org.cn/

第五条 学院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机关为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院的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或考核方式、标准等,并负责学院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及其投入与保障义务。

第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审定,省民族事务委员同意并提出申请,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招生。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结合学院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专业,使专业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社会的需要。

(三)教学。自主地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开展境外科技文化交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吸引国外资金和优秀文化成果,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

(六)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与工资分配。根据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进行评定和聘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对学院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一般规律,遵循民族教育特殊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高等职业教育和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并重,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北方民族地域特色的国内一流的综合性民族高等职业学院。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依托省部共建,坚持以传承和创新少数民族文化、积累民族团结经验为特殊使命的“打民族旗,走特色路”办学方向,努力为龙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短期中小学双语教师、民族宗教干部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学院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采用“知识理论与素质拓展”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接收省属高校及其他形式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十三条学院高等职业教育采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现代职业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学科专业除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外涉及食品工程、生物科技、经济管理、装备制造、民族语言与教育、艺术与传媒等六个系(院)共35个专业。坚持以食品加工、药品生产、动物医学、会计、学前教育等专业为优势,以乳品工艺、生物制药、物流管理、艺术设计等专业为特色,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积极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每年年末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纵向课题研究和服务社会横向合作课题研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坚持教学和科研并重,加强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围绕学院各专业形成专业领域教学科研团队,开展应用型研究,突出科研服务教学和服务社会的高职特色。积极开展好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研究,丰富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成果。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审核,规范地开展应用韩语专业与釜山外国语大学、顺天乡大学、新罗大学、大真大学等国外大学的合作办学,积极探索、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推动其成为共同的精神价值,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制度保障、研究宣传等方式,不断提升广大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传承、弘扬和创新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进步作贡献。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二级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学院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学院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不能正常履职时,由院长委托在校主持行政工作的院领导代为履行院长职责,主持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学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水平。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四)受职能部门委托,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教科研学术水平的评价、认定。

(五)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六)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院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院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院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提供支持和创造条件。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下设二级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部)可下设教研室、研究团队等教学和研究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二级系(部)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系(部)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系(部)根据中共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总支部书记主要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院)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办学问题上的政治把关作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系(部)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系(部)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系(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系(部)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应由系(部)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系(部)总支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发挥律师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学院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院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应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支持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教学名师、优秀青年教师等人才。学院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课外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惯策落实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具体按《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设立后学习、培训、工作过的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院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院代徽标为同心双圆套形,中心为学院教学主楼图案,徽志下方以中国结图案象征各民族大团结,中间“2005”字样为学院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英文大写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下方是中文“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第七十二条 学院代校旗为主体由红、白、蓝三色构成,蕴涵着学院的办学历史,分别代表着汉族、朝鲜族和蒙古族喜欢的颜色。中央印有“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字样,左侧配以学院徽志。旗面为矩形,旗面标准尺寸为240×160cm(标准2号旗)。

第七十三条 学院代校歌:由徐向国作词,张立明、金文日谱曲的《民族之光》为学院代校歌。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校训:兼爱并育,行健自强。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校庆日:每年的公历7月8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