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在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章程》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方针,提倡协作攻关,遵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发挥学术民主、科学和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院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深、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教授所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处设秘书若干名,根据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能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的科学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候选人从学院的专家库中推选,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院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四)每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任连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会义务的;

(四)有为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下届学术委员会建议名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学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水平。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四)受职能部门委托,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教科研学术水平的评价、认定。

(五)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六)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道德,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议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有关学院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建议;

(六)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

(一)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

(二)重要议题采用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学术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的学术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采取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

第十八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协商,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及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的异议期。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类档案管理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