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立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师学习交流,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院教师听课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各系(部)负责具体落实本部门的听课、评课工作,并于每学期初制定该学期的听课、评课计划,组织教师听课,定期进行评课。
二、听课人员和听课对象
1.听课人员
(1)全体专任教师和校内行政兼课人员。
(2)各系(部)教学秘书。
2.听课对象
(1)专任教师和校内行政兼课人员。
(2)外聘兼职人员和兼课教师。
三、听课时数
1.教龄大于五年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每月至少6学时。
2.教龄少于五年(含五年)的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每月至少8学时。
3.入校一年以内新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每月至少10学时。
4.教学秘书每月至少4学时。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对教师教学态度、备课情况、教学内容、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课堂气氛的控制、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和分析,并及时反馈信息。
2.听课人员应了解环境设施、教学秩序、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反映。
3.听课人员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促进我院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4.听课人员必须在课前5分钟进入课堂,不得中途离开或接听电话,不得打扰教师正常授课。
5.听课人员要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笔记》或《教师听课记实本》。
6.听课具体时间和课程可自行选定,每次听课1~2节。
7.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
8.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9.各部门每学期第18周将本部门教师(包括教学秘书)的听课记录交教务处。
10.听课记录本统一到教务处领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