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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师听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28】

为确立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师学习交流,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院教师听课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各系(部)负责具体落实本部门的听课、评课工作,并于每学期初制定该学期的听课、评课计划,组织教师听课,定期进行评课。

二、听课人员和听课对象

1.听课人员

(1)全体专任教师和校内行政兼课人员。

(2)各系(部)教学秘书。

2.听课对象

(1)专任教师和校内行政兼课人员。

(2)外聘兼职人员和兼课教师。

三、听课时数

1.教龄大于五年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每月至少6学时。

2.教龄少于五年(含五年)的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每月至少8学时。

3.入校一年以内新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每月至少10学时。

4.教学秘书每月至少4学时。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对教师教学态度、备课情况、教学内容、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课堂气氛的控制、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和分析,并及时反馈信息。

2.听课人员应了解环境设施、教学秩序、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反映。

3.听课人员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促进我院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4.听课人员必须在课前5分钟进入课堂,不得中途离开或接听电话,不得打扰教师正常授课。

5.听课人员要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笔记》或《教师听课记实本》。

6.听课具体时间和课程可自行选定,每次听课1~2节。

7.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

8.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9.各部门每学期第18周将本部门教师(包括教学秘书)的听课记录交教务处。

10.听课记录本统一到教务处领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