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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2-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的我院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系(部)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开考前未按规定座位就座、私自调换座位者;

(二)开考前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纸或空白纸张进入考场者;

(四)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计算器及其它物品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视监考教师口头警告而重犯者;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交卷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讨论考题内容者;

(七)考试中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告知监考教师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答题册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其他考生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抢看、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中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其他考生的;

(四)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隐形耳机、对讲机进入考场的或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其他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第二次考试违纪,其情节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者;

(六)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条 成绩记载:凡有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取消下学期的补考资格,记载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二)监考教师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应注明考试违纪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四)学生考试违纪由学生所在系(部)认定。系(部)应当以监考教师填写的《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于三日内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系(部)处分意见,并拟定上报学院处分意见。对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对于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学院下发正式文件之日起生效。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应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