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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在学院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关心教学、关爱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教学要求,保证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预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对责任人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妥善作出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及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或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

(二)较大教学事故。

(三)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大类。

第五条 本规定使用范围:各教学单位、各类教学人员、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工作人员。

第六条 处理对象:事故责任人、各相关部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30分钟以上。

5. 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试题。

6. 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 主(监)考人员缺席或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8.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少于应交试卷三份(含)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三份(含)以上。

9.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0. 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实验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

11.其他经过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漏排,影响正常教学。

4.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5.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以补考、重修的名义私自向学生收费。

6. 对细菌性、病毒性等生物制品或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7. 对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使用、实验、实习中未履行相关规定而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8. 未履行规定程序,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擅自停开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或增设新的课程。

9. 未履行规定程序,借教学名义擅自向学生推销教学参考书、产品;错购(包括重订、多订等)教材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10. 其他经过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保障类

1.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3.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造成严重后果。

4.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室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5. 其他经过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较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未经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 未经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影响教学质量。

3. 未经学院教务处和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影响教学质量。

4.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任课教师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 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6.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每学期累计达两次。

7. 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含)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含)以上。

8. 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人次超过5%。

9.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0.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5000元。

11. 教师上课时间手机响铃、使用手机接听、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

12.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进行。

13. 其他经过认定的较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 由于开课系(部)未按要求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管理人员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 关于放假或全院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 教室内电教设备缺乏维护,导致电教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效果、教学进程。

4. 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执行计划的正常执行。

5. 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6. 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未经规定程序变更、改动人才培养方案,造成不良后果,不按教学计划安排学生的实习、实训环节。

7. 其他经过认定的较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保障类

1. 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4.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 多媒体教室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每学期累计达3次以上。

6. 总务及教学管理人员私自出租教室及教学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7. 其他经过认定的较大教学事故。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案编写和提交授课计划、各类成绩、试卷。

2. 实验课因准备不充分而严重影响效果。

3.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每学期累计达两次。

4. 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5. 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

6. 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

7. 考试题份量不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影响考试质量。

8.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内。

9. 任课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10. 其他经过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 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系(部)同意,但系(部)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 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推迟6个月以上。

3. 因安排失误造成课程或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5. 各种教学统计数据出现原则性错误。

6. 其他经过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三)教学保障类

1. 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 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3分钟;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5. 总务及教学管理人员私自出借教室及教学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6. 其他经过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人事处、纪检监察处依据认定结果给予处理。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由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被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负责查实,根据本条例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见附件),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在事故被查出三日内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待。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定,报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进行认定,报主管院长审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在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且相应加强教育、督导、检查。事故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在部门。

同一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较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事故发生后下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专任教师扣发20学时的课时费,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职务评审,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

同一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党员干部依据相应规定给予党内相应处分。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半年至全年岗位津贴,专任教师扣发半年至全年课时费,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职务评审,两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情节严重者,需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七条 除对事故责任人按上述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凡教学事故造成的教学设备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一律由教学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教学事故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及其它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年终评优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九条 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院成立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教学事故的申诉、复议调查和裁决职能。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教务处、组宣部、人事处、工会领导;申诉委员会委员:学院督导室一人,纪检监察部门一人,教师代表二人,教职工所在部门领导一人、教职工代表一人,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单位负责人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十日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部门是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申诉时,应向教务处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联系方式及其它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文件及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申诉,教务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予以处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通知申诉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补正者,按撤回申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学院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直接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能作出的变更处理决定作为学院的最终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应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可当面交申诉人签收;亦可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书面形式提出。教务处或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请后,停止申诉受理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民委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应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