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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材招标采购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材采购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及广大学生的利益,做好我校教材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材招标采购管理的宗旨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运用市场机制,保证适时、保质、保量地采购学校教学所需教材,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教材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教材”主要是指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所有在校生用的纸质教材(包括中文和外文)、光盘和软件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有关学科专家代表、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教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领导和监督学校教材招标采购工作。

(二)负责确定招标办法,审定招标文件(邀标函以及评标办法等)。

(三)确定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

(四)监督开标、评标,负责定标。

(五)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六条 学院教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挂靠教务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在学院教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学院成立教材评标专家组,其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起草招标文件。

(二)起草评标原则和办法。

(三)负责询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签订和履行合同。

(五)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 教材招标采购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6月采购秋季教材时进行,春季教材采购采取续标的方式。

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教材的招标采购主要采用校园网上公开招标和发邀标函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九条 邀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四家,以保证有足够的选择余地。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召开招标工作会议,确定投标供应商家数,制定评标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单位、招标内容、招标形式、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与要求、投标时间和地点、开标评标办法、投标及违约责任、招标附加说明等。

(三)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单位。

(四)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并认真核对,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开标。评标专家组集体检查投标文件,对有效标书当场拆封开标。

(六)评标。评标专家组成员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报价、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等做出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候选单位(根据得分多少,选定教材采购的标段),再将其结果报请领导小组审定教材采购的正式中标单位以及标段。

第十一条 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投标人在填写投标文件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标领导小组审定中标单位后,由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与供货方共同确认合同条款,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计处审签后,签订合同。

第四章 验收付款

第十三条 教材采购中标单位必须在学院要求的时间内将教材发送至指定地点,学院将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的版本、适用对象等各类问题,应按协议约定向供货单位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教材验收后,要经过发行、查错、调换、退货几个阶段,待双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办理付款报销手续。一般秋季用教材于当年的11月~12月份付款,春季教材于次年6月份付款。付款结算一律实行明折明扣。

第五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教材的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材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二)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三)不得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收受礼金、代金券和其他财物,对无法拒收的,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如实登记处理。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招、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条款与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悖,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