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财行政〔2023〕1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在职职工及合同制管理的院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哈尔滨(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市)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应按规定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附件1),出差人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目的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副厅级、正高级)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由于疫情、应急或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院长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学院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副厅级、正高级)出差可选择乘飞机出行,其他人员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的人员,《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附件1乘飞机理由中填写申请,经审批后(审批权限同第五条),方可报销机票,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经批准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人员,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票报销。

第十一条 用于城市间交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额外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在公出期间入住宾馆等住所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可或标准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住宿以标准间为主,同性别人员应合住一个房间。出差人员合住一个房间的,可按合住人员中职务级别较高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应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学院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4号)规定的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对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情况将适时对学院标准进行调整。现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所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执行财政部公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自行解决用餐问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主动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关交费凭据或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由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单位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交纳交通费,并取得相关交费凭据或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由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单位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经相关负责人签批的差旅费报销单、车(船)票、机票行程单如在政府机票采购网购买,行程单需带GP开头验证码,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公务卡购机票信息存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算。

因偏远地区等原因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商家出具不能刷卡证明,并加盖公章,凭该证明和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单位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以及在机场火车(客车)站、码头发生的托运、打包和邮寄等与公务相零星费用支出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本人提出申请后,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同意,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据实结算住宿费用并取得报销凭证,超出住宿费标准部分费用理。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单位批准,可按不超过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比赛、培训的,往返 各按1天计算差旅费报销天数,其余出差期间不支付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比赛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由会议、比赛、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列支。统一安排用餐且费用自理的,需持取得的相关单位缴费凭据或发票作为佐证按照包干的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参加会议、比赛、培训的需附相关通知,出差天数和相关费用应与通知相符,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禁止驾驶私家车出差。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能够解决城市间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能够解决出差目地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符上情况的出差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报销时提供往返过路费发票复印件(确定往返时间),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如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上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改乘当日该车次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八条 集中赴外地开展调研、检查等专项业务工作,以及派驻外地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等驻点工作,使用专项工作经费或其他业务费统一用于保障工作期间住宿、就餐和交通支出的,不得再对个人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差旅费。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 由学院按照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学院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学院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因学院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可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学院将挂职锻炼、交流支援和临时抽调等不在编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派出并代表单位执行公务的,可参照本单位相当级别人员标准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本办法;按学院要求在假期期间出差执行公务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出差日期不应超出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和返程时间,出差期间不应绕道往返目的地。如因特殊原因或工作原因超出报到时间和返程时间的,或绕道往返目的地的,须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报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方可按规定报销。无合理解释超期或绕道往返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三 出差人员按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在出发、返回及执行公务期间进行核酸检测或其他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凭交费票据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三 如通过其他网站(含手机APP) 等途径购买的机票、 火车票、长途客票,低于政府采购网价格,出差人员可在网上(含手机APP) 订购,并依据订购当日政府采购网站同航班票价截图、网上订票系统生成的电子发票等凭证按规定报销差旅费。“携程网”等订票网取得由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出差审批

第三 学院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出差人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会议通知,参加培训的须经学院人事部门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出差费用;参加会议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 出差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院教职工外出,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乘坐飞机出行的人员(除副厅级、正高级以外),在遵循上述审批原则的同时,还须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附件1乘飞机理由中填写申请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 公务出行派出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三十九 学院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具有监督监察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涉及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四十 学院实公务车改革后,在哈尔滨市区内执行公务的,按照《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及学院相办法执行。

第四 经批准学生公务出差的(不含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习等),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无补助。

第四 探亲差旅费由学院组织人事部按规定审批核定,财务根据审批核定情况报销差旅费。

第四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未说明事项,参考省财政厅文件。

第四 本办法仅适用国内差旅费报销。

第四 本办法自2023614日施行。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3913

后附:

附件1:《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内出差审批单》

附件2:《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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