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明确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要求和预算责任,最大限度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的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省级专项安排的基建、修购、重点专业建设等有专项任务的资金,以及学院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所有专项资金应遵循项目管理的原则,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目标、 具体实施方案与措施以及详细、可行的项目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遵循如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论证与评审、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汇总报学院财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确定具体项目、编制当年预算、项目部门提交项目详细执行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文本申报”,所有项目的申报均应开展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与学院全年预算一同申报的制度,申报需遵循如下程序。

(一)在学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各项目建设单位将下年需要安排的专项,按照项目的类型填写规范的申报文本。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将申报文本分别报办公室(资产部门)、教务、财务等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三)有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文本,组织专家公开评审,对于修缮及基建项目经费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应编制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可开展事前预算审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提请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帮助审核立项的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应作为学院下达预算控制数的主要依据。

(四)对以上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项目的缓急程度排序汇总报学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拟定排序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必须细化。5万元以下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必须分项列明主要开支的详细内容、数量、金额及项目实施、结算时间;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还应分项编报开支细目的具体测算依据(包括工作人数和价格标准等);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报详细的预算方案。以上申报文本在经过院长办公会同意、财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后,应按预算批复要求重新填报明细预算报送财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必须及时。全年的专项预算资金的预算批复,在院长办公会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随学院各部门的预算一同批复执行。当年未批准但同意立项的项目,列入项目库进行管理,滚入以后年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报需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突破。若因为减少预算项目内容,或因到期未完成、未开工项目的未用经费,以及政府采购后节余经费,学院应及时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项目使用单位确需使用的,应重新申报预算。

预算调整必须在项目单位提交资金调整报告,并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重大的预算调整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通过后才能进行。自行调整预算内容的,财务部门可以拒付有关项目的款项,并报请学院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临时性任务的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要强化归口和程序化管理。为加快效率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书,并根据项目的类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是否有必要立项的明确意见。

(二)由申报单位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确立立项的意见。

(三)将签署意见后的申报表转交财务部门进行预算金额的审核,由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金额较大的项目需报院长办公会决定。财务部门在接到学院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通知后,予以启动项目。

第三章  使用与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结算管理的一般程序为:报送下月月款计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审核、签订合同、支付进度款、验收入库、审计、结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学院预算批复要求,有计划地使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每月25日前应按照预算申报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签订的有关合同等实际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以便财务部门提前向上级部门申请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各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有权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对资金需求作适当调整,但必须提前将调整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对于不报用款计划或审核不实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内容的专项支出,应按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结算程序。

1、提出采购申报: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到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确认,由学院采购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按学院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资金支付签批流程执行学院相关财务规定,经办人须同时出具采购合同、发票、付款通知单、政府采购验收单、入库单、固定资产验收单、质保金交纳复印件等,工程类及设备类含工程安装项目的结算还须同时出具项目审计结果通知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的结算,必须在经费预算开支内容批准范围内开支。若无支付标准可参照执行的,必须事前报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核定;若标准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政府采购招标说明书和签订的正式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资金的付款方式,付款原则上必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进度要基本与任务的完成进度相符,要设置明确的付款标志。

第十八条  不在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结算支付,必须有依据。主要依据为:国家和学院下达的预算文件、专项资金详细预算表等。

第十九条  所有专项的付款在项目未最终完成前,不得超过批准预算的95%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款按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最终结算付款时,必须按规定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应与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或维保期相一致,最短不能低于1年。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部位,预留时间还应适当延长,预留比例还应适当提高。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结算支付,必须在专项任务的资金预算申报中,提出具体的资金结算方式和资金支付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支付除国家相关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原则上按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应加强各类资金支出情况的分析,及时向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通报项目结余情况,并在必要时向院长办会汇报。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进行绩效考评。学院应探索建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以推进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年度和项目结束时认真进行总结,学院应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对学院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该部门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