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财务处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的使用计划必须列入学院当年的部门预算;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结束后报省发改委申请立项;接到立项批复后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目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制度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冲减贷款利息费用。

第八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制度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贷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

学院要严格按照制度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费是指学院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院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大型物资采购的管理。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高于预算定额的材料、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是:一是用量较大的材料物资由学院物资采购办招标自购。二是用量较小的并且没有预算定额的物资,由学院与施工单位共同考察市场,按实际价格结算。

第十四条  变更签证的管理。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增加基本建设支出的透明度,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必须实行“四级签证”制:在图纸会审后,因施工变更而产生签证的管理程序是: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公司审核签字→由现场施工员审核签字→办公室(后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人员共同考察现场审核签字→主管基本建设项目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决算的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工程建设期间,学院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5%留作质量保证金以外,其余款项一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建立:“二审”制。即竣工决算的初审由工程的监理公司与办公室(后勤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第二次审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由学院采用邀标的形式招标确定。由中介机构针对初审完的工程决算进行二次审计,然后根据二次审计的审计结论(即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