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13 点击数: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保证我院完成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保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般设备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教学设备指各种为完成教学计划而使用的文字、图书、电子、多媒体等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调配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以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

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努力实现“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和“登记保管好、调配使用好、服务保障好”的管理目标。

第二部分 管理体制及帐务管理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负责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资产管理工作,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对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计划的审核,参与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和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和卡片和分部门明细帐簿;

(四)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报废处置及对外租出借用等手续;

(五)组织全院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对使用部门和个人资产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奖惩建议;

(九)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台等科研仪器设备归口教务处;办公家具、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等归口总务处;交通运输工具归口院办;图书资料归口图书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验收等工作;

(三)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和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七)定期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设置分类部门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

(二)使用部门设置所管理资产的分类帐簿,按使用管理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应各种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管理人归集保存。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组织相关人员鉴定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作为财务部门记帐依据。各类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办公室有关人员审核登记,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第十三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三部分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四条 学院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盘盈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分为六大类:

(一)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土地和植物。

(二) 教学设备。指各种具有教学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教学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设备、办公家具等。

(四) 文物及陈列品。指标本、陈列品等。

(五) 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和音频、视频资料等。

(六) 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一) 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国家计委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二) 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必须配套使用且整套设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筹资金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设单位转来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列的价值计价,发生的土地占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并入土地单独计价,增加的水暖设施并入建筑物、构筑物一起计价;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 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八)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增减其原值,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统一调帐。

(一) 因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所发生的支出扣除变价收入增加其原值;

(二) 原有资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按购进价增加其原值;

(三) 财产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相应减少其原值;

(四) 大修和经营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一项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建要遵循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财力,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合理购置。

第二十一条一般仪器设备,应在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质量的基础上,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报请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所报申请必须标明仪器设备的购置理由、生产厂商、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及市场询价情况。

第二十二条凡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进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首先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随机购置的必要辅助设备、使用效益分析、人员培训及配备情况、安装调试、使用条件等。由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查,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购建固定资产,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项目,均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凡不属政府采购目录之内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纪检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物资购置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项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一般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到货后两周以内验收;大、中型购建项目,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会同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对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前2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帐。

第二十六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 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 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使用部门会同资产部共同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填写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二十八条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二十九条 自制、院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三项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技术档案,检查其使用情况;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各系部建立使用记录,并报总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院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提高利用率。对同类固定资产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每年定时对学院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物、卡相符,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汇总。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年末进行抽查评比。

第四项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 学院主管资产管理领导签署意见;

(四) 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交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审核,上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抵于评估价。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充分给予利用。更新下来的固定资产可降级使用;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根据需要,经批准可留少量作为拆件利用,可用的零配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确定不能利用的可按审批数量变价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部分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凡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 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不听从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二) 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卸、改装者;

(三) 工作失职,保管不善,不负责任者。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核实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属于原固定资产质量原因或本身的缺陷在使用中损坏的由采购、验收者负责;

(二)因耐用期满或超过使用期限,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性损耗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操作上机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并安排了防范措施,但在实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预料不到的结果而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 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资产,偶尔疏忽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 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四) 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者;

(五) 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者;

(六) 故意损坏者。

第四十八条 赔偿计费方法:

(一)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其责任者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实价(折旧价)赔偿;如损坏整体,则按实价(折旧价)的50—100%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实价(折旧价)的10—50%赔偿。

(二)对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乐器、文物、打字机等,确因工作需要,办理定期借用手续,到期不按时归还造成丢失、损坏者,一律按原价赔偿;凡隐匿者加倍赔偿;丢失、损坏进口的科教免税紧俏物品及珍贵文物,按原价的二至三倍赔偿。

(三)对于常用的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造成损坏、丢失者,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1.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2.使用时间一年至三年的按原价的70—90%赔偿;

3.使用时间三年以上的可酌情赔偿。

(四)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性能指标的,按修理费、材料费计价赔偿。

(五)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修理后尚能降级使用的除承担修理费外,按质量变化情况增加赔偿费。

(六)办公家具等常用固定资产,由于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损坏者,按同类物品重置价格计算赔偿。

(七)事故责任者多人,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时共同承担赔偿费。

(八)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损失部分实价(折旧价)的10—20%赔偿。

第四十九条 赔偿的方式: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赔偿现金。采取何种方式,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及使用单位酌情商定。对于明确赔偿实物者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或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赔偿的实物进行性能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者,主管部门应对赔偿人实物作补号等技术处理,方可批准投入使用;经鉴定不合格者,应要求责任者改赔现金或更换实物。对于确定以现金方式赔偿者,应以实际损失日期为依据计算赔偿额(即折旧计算赔偿额)。

第五十条 赔偿额的折旧计算公式:

赔偿价=A÷B×(B-C)

注: A---固定资产的购入价或现行市场价

B---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

C---损失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

其中仪器设备使用年限确定为:

1、贵重精密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含5万元),使用年限为15年;

2、一般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

第五十一条 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由部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处,按相应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赔偿费须在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后,根据决定的赔偿数额制定赔偿计划,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发文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