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资产使用的管理程序

时间:2020-11-12 点击数:

第一条 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和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到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有权调剂处理。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报告,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学院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处置申报表》,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处置申报表》,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回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并按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统一由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负责办理。其它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办公室(挂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牌子),以便及时处理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