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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经2022年6月17日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22年第10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一届307次党委会议审定,2018年5月27日印发的《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章程》同时废止)

序言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前身是1928年在沈阳创办的东北蒙旗师范学校。2005年黑龙江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院)、哈尔滨朝鲜族师范学校(黑龙江省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齐齐哈尔民族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成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升格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2015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简称龙民职院;英译为Heilongjiang Minzu College,缩写为HMC。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邮政编码为150066,网址为www.hljmzzyxy.org.cn。

第四条 学院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监督学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应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任免的人员,考核和评价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使学院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并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秉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地,培育民族技术技能人才的摇篮”的办学宗旨,努力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智力服务支持。

学院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名校,人才强校,合作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民族教育特有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融为一体,增强“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条学院坚持“立足新区、扎根龙江、辐射西部、面向全国”的办学定位,依托省部共建战略平台,以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民族预科教育为主线,以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和文化艺术传承创新为特色,以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的种子为特殊使命,服务国家战略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服务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努力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综合性民族高职院校。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 学院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办学职能,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教育和全日制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

第十 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群)涵盖农林牧渔、食品药品与粮食、电子与信息、医药卫生、财经商贸、文化艺术、教育与体育等七大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 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双主体育人,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国特色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

学院民族预科教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科学设置预科课程,注重分层教学、因材施教,不断提升育人质量。

第十 学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十 学院面向市场,积极开展技术技能创新与积累,推动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等多种服务,提升学院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挖掘黑龙江流域世居少数民族文化,促进民族传统工艺、民间技艺传承创新。

十六 学院坚持传承、弘扬和创新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进步作贡献。

第三章学院治理结构

第一节 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十七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升校园治理能力,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十八 学院推行院系二级管理,内设党政群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机构总量增减、总量内调整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 学院推进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增值性评价,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探索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促进人岗相适,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积极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每年年末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二十学院健全和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党务、院务、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 学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学院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二十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四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五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六 学院党委会议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动议、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重大问题表决,可实行票决制。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十七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的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分管责任,抓好分管领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的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 学院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学院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系(部)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选优配齐党委教师工作部专职工作队伍,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二十九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大问题,可实行票决制。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院长是校园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履行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导责任,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院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于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三十三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院长不能正常履职时,由院长提议,经党委会批准,可委托在校的其他院领导代为履行院长职责,临时主持行政工作。

第四节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

三十四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学院的专业发展现状,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水平,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审议学院专业设置;

(四)受职能部门委托,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教科研学术水平的评价、认定;

(五)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六)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十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5年,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有关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九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会,作为学院重大办学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院发展定位、发展策略以及学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事项;

(二)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项;

(三)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和学院合作办学、合作发展。

理事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代表,家长代表,政府、行业、企业领导代表,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专家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兼任,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任期为5年。

四十 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系(部)

第四十 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实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办学思想,执行学院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依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以及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三)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载体,组织开展系(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做好统战群团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以促进学生就业、职业生涯发展为导向,与合作企业联合开展专业调整、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等专业建设工作;

(五)以服务学生成人成才为目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培训等活动;

(七)建立并执行本部门教职员工“专业化”发展长效机制;

(八)管理使用学院核拨和自行创收的各类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系(部)党组织由系(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系(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系(部)党组织书记负责系(部)党组织工作,履行系(部)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十 系(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意识形态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系(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系(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系(部)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导责任,定期向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四十 系(部)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系(部)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系(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系(部)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应由系(部)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系(部)党组织书记参与和监督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四十六 系(部)教职工大会是系(部)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教职工

四十七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四十八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院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四十九 学院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享受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历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院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应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支持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教学名师、优秀青年教师等人才。学院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课外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有序参与学院、系(部)、班级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五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六 学院贯彻落实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五十七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五十八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具体按《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九 学院强化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开展就业教育和就业引导,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六十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设立后学习、培训、工作过的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十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六十 学院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六十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六十六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十七 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六十八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院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十 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十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学院校训、标识、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 学院校训是兼爱并育,行健自强。

第七十 学院徽标为同心双圆套形,中心为学院教学主楼图案,徽志下方以中国结图案象征各民族大团结,中间“2005”字样为学院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英文大写“HEILONGJIANG MINZU COLLEGE”,下方是中文毛体字“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第七十 学院校旗主体由蓝色构成。中央印有中文毛体字“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中文校名下方印有英文大写“HEILONGJIANG MINZU COLLEGE”,左侧配以学院徽志。旗面为矩形,旗面标准尺寸为240×160cm(标准2号旗)。

七十六 学院校歌是《民族之光》。

七十七 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7月8日。

第八章附则

七十八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七十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八十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