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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发布日期:2014-06-12】

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

对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条 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上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检查。无任何证件或迟到

15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

第三条 开考前,考生应检查桌面是否清洁,如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应予清除。如所写文

字无法清除,应当即向监考教师提出,用教务处统一发放的白纸覆盖。如不及时提出,

则须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考生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连同其他物品如书籍、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等,集中存

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放置地点,违者一律视为违反考场纪律,可给予批评改正、取消考

试资格直至作弊处理。

第五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喧哗。除因试卷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

贮数据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开卷

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使用参考书,但不得抄袭、互相讨论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

教材及各种参考书,否则亦以作弊论处。

第六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按时交卷的

考生,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将试卷全部回收完毕,

方可离开座位。对故意拖延时间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他要求,考生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