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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黑龙江省及学院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各岗位在执行资助工作时的要求和职责,真正的将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与帮扶落到实处,依据黑财规〔2023〕7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资金使用要求,结合学院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范围包括国家资助项目、学院资助项目及临时性(一次性)困难帮扶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管理要求及职责涵盖资助工作全流程的参与者。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规范

第四条 学院在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前,应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制定相关评审(评选)通知和具体要求报学院主管领导审阅,学院主管领导审议批准后,面向全院发布通知。

第五条 在学院发布各类资助工作通知后,各系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建立相应的系部评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小组内其他任职由组长确定,小组内总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3人。

第六条 系部评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建立后的1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由组长对具体工作进行分工,围绕资助项目和评审(评选)要求部署开展工作,部署的工作应责任到人、职责清晰,同时,应拟定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限。会议应存档完备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对于部分资助项目需要建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应由系部评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指导学生开展小组建立、小组评议等工作程序,确保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工作开展的合规、公开、公平。

第八条 系部评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工作开展的过程、结果进行充分审议,会议应存档完备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审议确定的结果在系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各类反馈应及时回应和解答,公示期满且公示内容均无异议后,系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凡出现标准不足、材料不全或程序不规范等情况统一退回系部,系部应在材料退回后1日内完成材料的修改完善和再次提交。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系部的报送材料进行汇总梳理,形成对应资助项目的汇报材料,提交学院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类反馈进行回应和解答,公示期满且公示内容均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上报、签批等工作,涉及资金发放的项目,由财务处协助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评选标准、评选流程、评选范围,统一参照学院《学生手册》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工作监管与整改

第十二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应由对应负责教师进行监管和指导,对于工作过程中各类问题、隐患等应及时纠正并立行立改。

第十三条 系部评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应由组长(含副组长)负责进行监管和指导,对于工作全过程中各类问题、隐患或违规行为等应及时指出,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规定整改时限,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日。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系部评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应如实、及时报学院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系部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各类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系部给予必要的警示和提醒,各系部应按照学生工作部的指导意见在2日内整改完毕。各系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学生工作部应如实、及时报学院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