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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学业、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保证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程序严谨、评定结果准确,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奖助学金包括综合素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内励志奖学金、开学困难补助金、校内助学金、就业助学金等。

第二章 评选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参评当年内不得有学校纪律处分,同时无补考科目,如候选人空缺,不予增补。

第四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综合素质奖学金,该项奖学金以当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参评对象为各系部一、二年级在籍学生,评选等级、比例及奖金额度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为在班级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第一者,每人奖励800元;

二、二等奖学金为在班级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第二者,每人奖励500元;

三、三等奖学金为在班级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第三者,每人奖励300元。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及申报程序除特殊说明的,均是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单项奖学金申报及审批表》,由班委会组织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及民主选举,向系部递交申请,经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在系部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汇总上报学生工作部联评,学生工作部将联评结果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认真钻研专业知识,特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该项奖学金以当年的智育成绩为依据,以年级和专业为评定单位,学习成绩第一名,奖励600元/人。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增进对社会的了解,增长才干,增强社会责任感,特设立社会实践奖,奖金500元/人。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贫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二)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

(三)优秀社会实践小分队的骨干成员;

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参与社会实践工作的学生数及开展情况确定名额,符合上述条件两条者可参评。

三、科技创新奖学金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激发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积极性,推动大学生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特设立科技创新奖学金,奖金500元/人。学生发表文章及取得各种奖励的时间以刊物刊登时间和证书时间为准,须在参评学年内。具体评选条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主动地参加校、系部组织的各种科技实践活动和科技服务,且成绩突出者;

(二)参加全国、省部级、市级及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活动且获奖及有突出贡献者;

(三)参加校、系部的科研项目,认真负责,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教研室和项目负责人推荐者。

四、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

为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同时帮助部分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设立“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奖金500元/人。

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显著提高;

(二)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连续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不低于三个月;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五、文艺骨干奖学金

为了促进学生业余文化生活的发展,培养广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学校特设“文艺骨干奖学金",用以奖励在文艺方面(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美术、书法、讲演等)有突出贡献的同学。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文艺骨干奖学金”:

1.在国家级(教育部、文化部、团中央和国家民委等)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奖励800-1000元;获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奖励2400-3000元,由指导教师分配。

2.在省级(教育厅、文化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民委等)正式文化艺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奖励400-600元;获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奖励1200-1800元,由指导教师分配.

3.在院级(院团委、院学生会)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一等奖的个人,奖励500元;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一等奖的集体奖励1500元,由指导教师分配。

(二)其他专业学生评选条件

1.在学校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 一等奖的个人,奖励500元;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一等奖的集体奖励1500元,由指导教师分配。

2.符合艺术类学生评选条件者。

六、运动标兵奖学金

为了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成绩,为校争光。在学生中倡导强身健体,报效祖国的风尚,特设“运动标兵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运动标兵奖学金”:

(一)在校运动会中破纪录者,奖金500元/人。

(二)在校运动会2个以上单项项目中(含2个)获得前两名者,奖金500元/人。

(三)获得国家级比赛名次的学生学院视情况予以单独奖励。

七、文明宿舍奖学金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营造整洁、温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鼓励在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院特设立文明宿舍奖学金,宿舍成员奖励金额500元/人。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凡在校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文明宿舍奖学金。

(一)宿舍内成员均不拖欠住宿费。

(二)宿舍在参评学年的内务卫生检查中,检查优秀比例50%以上且无不合格记录。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可申请一次,对于已在校外实习的学生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六条校内励志奖学金

对于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的学生,学院将对其进行校内励志奖学金评定,校内励志奖学金不设名额上限,奖励标准500元/人。

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进行校内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一)参评学年内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为班级前20%。

(二)参评学年内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相较上一学年度排名进步幅度大于等于班级人数的20%。

(三)对于学院贫困认定库中有认定记录且专升本(含3+2)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对于学院贫困认定库中有认定记录且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可以受奖励一次,对于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在此奖项的评选范围内。

第七条校内助学金

为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扶力度,学院特设立校内助学金,校内助学金不设名额上限,资助标准500元/人。

凡在学院贫困认定库中有认定记录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申请校内助学金。

(一)申请年度内国家助学金未覆盖到的困难学生。

(二)申请年度内已获得国家一等助学金,但仍存在较大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情况需由学生所在系(部)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三)家庭经济困难且开展创新创业的学生。

学院助学金原则上每学年开学初评选一次,如遇突发事件,例如因临时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假期返乡困难学生等,可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学院将结合实际情况临时进行认定和资助。

第八条开学困难补助金

为了保证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让全体学生安心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学院特设立开学困难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入学时无生活费来源的学生,资助标准500元/人。

第九条就业助学金

为促进毕业生主动就业、及时就业,给予毕业生必要就业帮助,特设就业助学金,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专升本、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等情况不在就业助学金评选范围。

(一)毕业生面向本省和西部地区就业的一次性发放就业助学金500元/人,其中六月份前就业的可增至600元/人。

(二)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注册企业并担任法人的,一次性发放就业助学金2000元;毕业生作为创业公司合伙人的,一次性发放就业助学金1000元/人。

(三)毕业生本人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网店),信用积分达到1000分,好评率98%以上,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就业助学金2000元/人。

(四)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如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公众号博主、电子竞技工作者等,一次性发放就业助学金400元/人;其中六月份前就业的可增至500元。

第十条奖助学金获得者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院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资金,并全部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和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确保做到应助尽助。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废止。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