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级各类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各系部对于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等过程中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涵盖以下类型。
一、已在学院贫困认定库中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因各类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通过国家资助系统或上级文件推送的各厅局已认定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程序规范、长期开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检查处、学生工作部、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听取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价、督办和指导,原则上听取报告不少于1次/学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系部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形成阶段性报告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原则上递交报告不少于1次/学期。
第八条 各系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小组,由系部党政领导任组长,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工作中的各项事宜进行记录、指导、督办、存档和回头看,定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原则上递交报告不少于1次/学期。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九条各系部应建立监督检查专项档案,每月更新一次,长期存档备查。监督检查专项档案中应详细记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时间、实施人、方式、内容、结果、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进程和整改结果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 各系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采取面谈、电话回访、线索收集等方式进行,具体监督检查的范围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等过程进行全覆盖。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应对各系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材料查验和随机回访。材料查验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应由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监督检查专项档案进行实地检查、指导、督办、整改。随机回访工作每学期不定时开展,学生工作部应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随机电话问询,问询内容应包括资助政策了解程度、受助过程公开程度、受助资金到账情况、政策执行人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反程序的行为应主动指出,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如实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各系部报送的各类违规、违纪、违反程序的责任人,学生工作部将与纪检监察处共同对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在对各系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对应系部限期整改,原则上整改期不超过15日。整改完成后,由学生工作部和纪检监察处共同复检,对于复检未通过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系部,学生工作部将形成报告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议,对相应的涉事人、责任人依规处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相关材料自执行日起进行建档记录。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