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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徽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17

第一章 学生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学生证统一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并加盖学院的公章、钢印后生效,不得涂改,涂改作废。

第三条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应注意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所在系(部)汇报,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

第四条学生证遗失要求补办者,须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统一将补办的名单报到学工部(处)进行补办,不受理个人办理,补办时间为每年6月份第一周、12月份的第一周,过期不予受理。补办学生证时收取工本费。遗失的学生证被他人利用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起止站不得擅自涂改,家庭住址按生源所在地填写。凡骗取学生证购买半价车票和擅自涂改乘车区间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六条学生证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第二周,以系(部)为单位,由辅导员统一收齐交到学工部(处)进行注册,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章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管理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地点,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实行硬座半价票优惠。凡我院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八条新生入学,发放学生证的同时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称,应填写离家最近、最方便的站名。

第九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在学生证“优惠卡”位置。

第十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粘贴时无论端正与否严禁重贴。

第十一条使用时注意保持干燥、防磁,勿折叠。

第十二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勿与非接触式IC卡放在一起,以免消磁,如磁卡消磁将不予补办。

第十三条火车站只对贴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出售火车优惠票。

第十四条卡内存有乘车次数4次,购票时由火车站售票员划减。每年对学生证进行一次充磁,充磁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初第三周,以系(部)为单位由辅导员统一交到学工部(处)进行充磁,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随学生证遗失要求补办者,须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统一将补办的名单报到学工部(处)进行补办,不受理个人办理,补办时间为每年12月份的第一周,过期不予受理。补办“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时收取工本费。遗失的学生证被他人利用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校徽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发给校徽。

第十七条学生的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不得借、送他人。

第十八条校徽遗失要求补办者,须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统一将补办的名单报到学工部(处)进行补办,不受理个人办理,补办时间为每年6月份第二周,过期不予受理。补办校徽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