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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17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组织观念、纪律性观念,规范学生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营造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有文化、重道德、懂规范,富于创新精神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请销假要求

(一)学生请假分三种情况:一是学生日常请假,二是学生请病假,三是学生请公假。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旷课、离校,事假原则上不得代请代办。

(三)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按照要求逐级当面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学生请销假流程

个人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目的地、离校时间、返校时间、系(部)意见及联系方式,根据请假天数逐级审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旷课、离校,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正常上课期间,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核批准,学生填写请假条一份,辅导员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本人交给班长、寝室长,返校后向班主任、辅导员销假。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审核批准,学生返校后向班主任及辅导员销假。

(三)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学工部(处)审批,七天以上(含七天)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审批。学生返校后向班主任、辅导员、学工部(处)逐级当面销假。

(四)法定节假日学生请假,须提前将请假材料准备齐全,由辅导员、系(部)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学工部(处)依次签署意见,并由辅导员汇总后报学工部(处)备案。学生返校后须向系(部)销假,辅导员汇总学生销假情况后向学工部(处)报告,各系(部)汇总本系(部)返校情况后向学工部(处)报告返校情况。

(五)如遇上课时间与学院重大活动冲突时,以学院通知为准,学生不得擅自旷课、离校。

第五条学生请销假注意事项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病假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须经校医认可有效)。

(二)因请假造成的误课、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假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向系(部)续假(传真、书信、邮件、短信),返校后凭当地医疗机构或相关证明材料销假。

(四)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及活动,不能正常上课或参加考核的,由主办部门出具请假证明,并由学工部(处)、团委协调办理请公假手续。

(五)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的请销假由系(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执行。

(六)考核、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不允许缓考,对重、急病者需有医院的证明,并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严格审核批准,方可准假并办理缓考。

(七)正常上课时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军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八)每学期开学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一门课程缺修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无故旷课3次及以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十)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三)假满后不销假者;

(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五)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六)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请假者;

(七)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部)、学工部(处)同意者除外);

(八)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