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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是学生交流信息、交友、沟通思想的场所。为创造一个整洁、卫生、安静、文明、温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把学生公寓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使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集体主义等方面受到培养和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各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是学生服务者、管理者和教育者。工作人员应树立起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把服务育人作为自己的光荣任务,尽职尽责、优质服务、严格管理、善于教育,为培养合格人才作出贡献。

第三条学生公寓实行齐抓共管,学院行政部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生活后勤部门以及系(部)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共同抓好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增强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学生会舍务部配合舍务科负责对全院学生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第六条各系(部)的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要把搞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把学生公寓管理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系(部)、各班级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的管理工作,配合公寓管理教育、督促本系(部)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系(部)学生寝室的秩序、行为规范、设备、水电、卫生及安全负责。认真贯彻本规定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系(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本系(部)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学生寝室内的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住宿均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三章 公寓规范

第七条寝室必须选出寝室长一人。寝室长负责检查卫生,安排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监督本寝室的成员遵守住宿学生行为规范,做好规定的内务,保持好寝室内外的卫生清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寝室内部公共设施和寝室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学生出入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佩戴校徽或身份证)。学生入住公寓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就住,未经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允许私自留宿他人。非放假期间持贵重物品出公寓楼,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证明,并自觉地接受门卫的检查,否则门卫有权限制物品出楼。

第九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统一指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准点蜡烛。临时特殊情况需要早出晚归者,要事先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退房验收手续,填写《离校清单》,签字验收后方可离校,如发现公寓内物品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不能按期离校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落实。凡不办理移交退房手续,擅自锁住房门离校者,逾期一周由学生工作部(处)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同时应遵守公寓有关备品设施的使用规定,按使用到人,保管到人,退宿验收的原则,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寝室内无法查清责任者的,由寝室人员平均分担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要保证寝室的安全,公寓配发每人的门钥匙不准外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速报管理员重新配发并交工料费。禁止私配钥匙或私自换锁。室内无人时要关好窗户,锁好门,不要将过多的钱或贵重物品存放在寝室,以免物品丢失。

第十三条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白天不开灯,人走熄灯,寝室无人时,必须检查关闭寝室内一切电器,如录音机、电脑、充电器等,如违反此规则或由于疏忽发生意外,则追究责任人的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要保持公寓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走廊、楼道、水房、晾衣间、洗衣房和卫生间等的清洁。学生一律到食堂就餐。寝室内的卫生标准要严格遵守《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寝室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寝室内的垃圾要及时清扫,清扫垃圾要严格遵守清扫时间,清扫要将垃圾倒入水房垃圾桶内,不得将清扫出的垃圾堆放在走廊中间,更不允许将垃圾放到他人寝室旁边。

第十五条禁止往走廊内倒水,禁止在走廊楼道内或便池意外的地方便溺,禁止向窗外倒水,扔垃圾和其它杂物。

第十六条公寓公共区域内禁止打闹、跳舞、溜旱冰、拍球、踢球或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声音不要过大,不要影响他人休息和公寓安宁。禁止在寝室内饮酒和酗酒滋事,禁止在寝室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寝室熄灯后禁止在寝室内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在寝室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不文明的图画,禁止在门或墙壁上乱画涂鸦。禁止在公共活动区域内赤身裸体,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杂物,禁止在寝室内饲养各种宠物。

第十八条禁止在寝室内用电取暖、烧水、做饭菜和熨烫发,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寝室内使用各类电热器,包括热水器、电热毯、热得快、电熨斗等。禁止在寝室内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煤油炉、电磁炉等。如违反规定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在公共区域内男女同学交往行为要得体,不能有碍观瞻。

第二十条在寝室内休息的同学离开床铺后,必须将自己的被子别放整齐(上洗漱间时除外),离开寝室无人时要锁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公寓楼设立专职保洁员,负责楼内走廊、卫生间、洗漱间、晾衣间、洗衣房等卫生清扫工作,学生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配合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寝室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并要有值日生轮流表,值日生应在每日上午7:40前、下午1:00前将寝室卫生打扫完毕。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准堆放在走廊。室内物品要放置有序,做到整洁、清洁、窗明几净。每周二下午进行小扫除,每月底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二十三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乱倒剩饭剩菜、乱扔烟头杂物、乱扔饮料或食品包装袋。禁止乱泼水,禁止在墙上钉钉子、乱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不往便池内丢杂物,以防堵塞、积水,保持公厕清洁。

第五章 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学生公寓经常进行检查考核,综合平时考核情况,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末进行总评,参照《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文明住宿生评比办法》的规定评选表彰。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寝室和个人,在参加学院各项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教书育人的第二堂课,学生在公寓的行为影响本人和他人成长,因此学院要经常检查住宿学生的行为情况。

(一)检查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特别是在督导学生个体行为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自尊和人格。对不良行为,就事论事,坚决禁止在督导过程中又打击报复和不正之风的出现。各系(部)要自检,学生工作部(处)要组织普遍检查和定期抽查。

(二)机构人员组成

由各学院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行为检查、指导、督促改正工作。下设相应的学生组织,负责学生寝室卫生和公寓内学生行为的检查指导,及时检查结果的量化统计工作。

(三)工作内容

由学生工作部(处),按计划分步骤地对学生公寓内的寝室卫生和不文明行为进行检查,统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要以每周或每个月为单位,将各系(部)的卫生及个体行为检查行为汇总,并及时将检查督导结果或信息反馈给予各系(部)和有关领导。

(四)检查人员

由相应的学生组织负责,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寝室文明建设的评比和考核工作,定期将检查结果和各系(部)学生寝室卫生的检查结果和限期改正的行为或行为主体数量情况统计在案,以用于学期末各系(部)寝室文明建设和系(部)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检查办法

采取统一检查、抽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问题的寝室和个人,讲清道理,积极教育并及时向系(部)反馈信息。

(六)检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人员及学生会舍务部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开展全面的卫生和行为检查工作,特别要避免寝室卫生检查过程中的人情分和走过程的现象出现。同时,在充分考虑各系(部)学生数量前提下,对大小不同的系(部)不要加权平均,以保证各系(部)的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处于同一公平平台。

第二十六条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区文化氛围,使学生公寓成为一个高雅的殿堂,杜绝学生公寓区域内的不文明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量化考评办法,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系(部)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此办法可作为对各系(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检查是不定时、不定期地,统一检查、抽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

(二)学生行为如果有其中任何一项、任何一款不符合《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行为管理规范》的,即可向行为主体下达不文明行为的改正通知单,持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给行为主体,第二份下达至所在系(部),第三份留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每学期末,将给各系(部)学生公寓区域内下达的改正通知单加权再除以各院部的比例系数,即用通知单总数除以该院部学生总人数与我校最小院部人数比所得的值,按所有系(部)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并将此量化数据作为对各系(部)学生寝室文化建设和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在一学期内某一行为主体连续俩次收到同一行为改正通知单,或累计收到三次不同行为的改正通知单,将对该行为主体采取通报批评,并相应的德育罚分。情节严重或酿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在日常的寝室检查中,每学期如果有三次卫生不合格或连续俩次卫生检查不合格,并收到“寝室卫生整改通知单”的寝室的每位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下达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系(部),本学期寝室卫生受到批评的寝室,除了在的德育上每人应得的德育罚分外,该寝室的同学本学年度不能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其它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该寝室所在班级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或“优秀团干部”。

(六)凡是违犯《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要予以赔偿外还应负责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德育罚分,并不得参与学期末的奖学金评比及“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的评选;是入党积极分子的要批评教育和加强对积极分子的考核,是预备党员的还应延迟转正时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