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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1-06-14 】

(黑教学【2009】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心理危机事件发生率,有效应对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更好地帮助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心理危机特指因严重心理困扰或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的自伤、自杀或伤及他人的心理状态和危害可能,心理危机事件特指因心理危机导致的相关负性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包括:针对心理危机开展的筛查、相关教育、相关制度建设;有效缓解学生心理危机状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妥善处理心理危机事善后事宜;对不能走出危机状态的学生给予心理帮助、必要的治疗,或做出规避压力环境或危机的相关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省教育厅设立“黑龙江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厅主管领导、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及高校领导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部、处)、保卫处、校团委、后勤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于学生处。

第四条各高校要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一级为指挥决策层,即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负责制订推进和保障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指导协调、重大问题决策等;二级为一线工作层,即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专兼学生工作干部。其主要职责为分别从心理专业和行政工作角度实施心理危机干扰工作;三级为学生骨干,即学生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心理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从心理视角关注同学、适度开展营造和谐、关爱氛围的心理活动,发现同学中的心理问题和危机苗头,遇有危机苗头及时上报,在危机事件处理中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高校要在分别在本(科)科生、研究生中设立学生心理社团,倡导关注心理健康、关爱生命意识,支持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高校应视情况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或寝室心理联络员,积极营造和谐氛围,协助院系及时发现危机苗头和处理危机事件。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流程

第六条各高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基本流程是:危机对象的筛查、危机对象的跟踪管理与心理辅导、危机苗头的发现与确认、危机干预的具体实施、危机事件的善后理处。

第七条危机对象的筛查,是指各高校要在新生入学后利用专业心理量表普遍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每学年还要通过访谈进行一次补充筛查,对普查或补充筛查中发现心理问题严重、有自杀倾向或精神疾病的学生,要及时通报院系领导并建立危机预警对象的《重点关注学生档案》。

第八条危机对象的跟踪管理与心理辅导,是指对于筛查出来的危机对象所在院系要重点关注,其学习生活重大变故要及时掌握并记录在案,院系注意为其营造关心友爱的学习生活氛围,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或具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

第九条危机苗头的发现与确认,是指当接到心理危机报告后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的心理危机程度进行评估或对精神疾病情况进行诊断,提出心理危机干预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决策。对于即将或正在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学生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院系等相关单位领导应在接到通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危机干预工作,同时对危机起因、发展后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危机干预的具体实施,包括果断采取技术、行政或物质措施阻止危险发生、对心理危机者进行紧急疏导、调动社会支持系统配合工作、危机事件现场的有关处置等。对危机事件的具体干预过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始终要亲自指挥和协调。

第十一条危机事件的善后处理,包括家属接待与疏导、指定专人对校内外通报相关情况、对相关学生开展心理疏导等。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对象

第十二条例行筛查确定的重点关注学生及具备下列表现或症状的学生均应列为危机预警对象:

1.已知精神障碍或有明显精神障碍迹象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精神障碍等;

2.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包括有过自杀的议论、记叙,有过自杀行为,亲友中有自杀者或自杀未遂者;

3.存在严重心理困扰者:情绪持续低落,严重失眠,有严重罪感或自责感,有明显的人格缺陷者;

4.处在重大负性冲击事件之中:面临退学、重大疾病、就业无望、重要亲人突然故去、失恋、发生人际冲突等无法应对,因此情绪受到严重困扰者;

5.发生明显反常行为者:无故突然改变日常言行习惯或出现语言逻辑混乱,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异常出现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情冲动低落。

第十三条对列为危机预警对象的学生要及时进行危机评估,确定危机的危险程度。评估内容应包括:

1.家庭关系情况:是否单亲、离异或再婚家庭,父母关系、职业与人格状况,当事学生与父母的情感关系等;

2.家族疾病史情况:父母及其他重要亲人有无精神病史、自杀史或其它重大疾病史;

3.当事学生的心身情况:以往有无重大人生挫折,有无身体疾病、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及其患有疾病的程度;

4.负性事件的冲击强度:负性事件本身的冲击强度及当事学生认知行为模式等个人特质所具有的承受能力;

5.解除或缩小危机源的客观渠道:疾病是否能治愈,问题是否能解决,难关是否能渡过等;

6.社会支持系统情况:有无依赖的亲人、朋友,有无良好的师生关系等。

第十四条对经评估列为高危预警对象的学生,院系要高度关注并落实一名或多名学生骨干、明确具体任务,在辅导员及专职心理老师的指导下给予当事学生必要的帮助或看护。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对危机对象主要问题属心理障碍者,应有专人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对心理障碍严重或难以确定心理疾病还是精神疾病者要及时转介到高水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或诊治。

第十六条对经诊断患有抑郁症的学生,要以高水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及其药物治疗为主,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及心理教师要教育和引导学生尊重科学,坚持遵医嘱治疗等。对病情严重,必须摆脱压力环境者,可视情况做休学处理。

第十七条对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发作者应及时送高水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遵医嘱治疗,短时间内不能临床治愈者应做因病休学处理。

第十八条对尚未经心理疾病或精神病诊断,发生心理行为失常而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干预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学校秩序的学生,要及时派人看护、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第十九条对列为高危预警对象的学生应以妥善的方式与家长沟通,以征得家长的配合、获得更多的有利预防危机或治愈疾病的信息;对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其它情感性精神障碍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建议家长到学校协商配合治疗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对确知有实施自杀企图或行为的学生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安排不少于3人的监护组,实施24小时监护,确保当事学生生命安全;及时通知家长到校。

2.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寝室、事件现场等各种不安全因素;若危机正在发生,保卫处、校医院应及时赶到现场负责现场秩序和救护工作。

3.对属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发作者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对属于心理困扰身处危险境地者,及时选派专职心理教师或有相关经验人员前往劝慰。

4.危险情境解除后,分别视情况送专业医院治疗或做休学处理。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对因精神疾病或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休学期间的治疗和调整给予必要的指导;申请复学时,要着眼于学生长远健康,认真审核康复证明,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应特别关注其学习生活,要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心理联络员以妥善的方式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遇有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和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根据院系提供的情况,及时为其学生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服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及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各高校要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和危机对象档案;

2.各高校要建立明确危机报告制度和顺畅的报告渠道;

3.各高校设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心理咨询热线要担起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的职责;

4.各高校心理危机事件终止或发生后要及时填报《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每年要开展一次心理危机干预骨干教师培训;不定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技术研讨和工作交流。

2.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要每年至少对本校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学生心理工作骨干、公寓管理等开展一次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对广大学生切实开展生命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点精神疾病通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省属各医学院校门诊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其它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学生患者,不得隐瞒诊断结论且尽量采取易于理解的诊断方式,不得拒绝向学校职能部门人员介绍病情,必要时可严格手续及明确责任义务等。遇有明显自杀倾向和可能者要及时通报相关学校。

2.各高校医院对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其它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学生患者应及时通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依严格的工作程序视情况通报有关院系领导,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心理危机事件不是仅凭主观工作努力就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主观不作为而导致的心理危机事件,视情况将对主管领导或当事人追求责任。

1.因工作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利而导致的危机事件发生的,将追求主管领导责任;

2.接到危机报告没有及时上报或没有布置干预工作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将追求当事人责任;

3.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因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不配合工作或不及时到达现场等原因延误干预时机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者,将追求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高校应针对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