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2011年4月1日)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院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对全院教学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学院教学督导室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是进行教学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院实施对教学质量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以评教、评学、评管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及成绩进行监督和指导;评管是对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作为常设机构,统管教学督导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教学督导队伍根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院级督导员由4~6人组成。

第六条督导员由院长聘任。从在岗或退休的院内外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中选聘,学院统一发放聘任证书,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相应设立系(部)级教学督导机构。以系(部)为单位成立教学督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可根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由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抓,由2~3名督导员组成,系(部)督导组在业务上受院督导室指导。

第三章 运行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教学督导室为核心,由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系(部)配合,共同完成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并实行院、系(部)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管理文件、实施办法、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评估方案;

2、制订阶段性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评教、评学和评管活动,组织督导员开展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

3、监督和检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监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研究分析教学工作状况,重点针对教风、学风、专业和课程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选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制度建设、教学文件建设、专业和课程建设、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教师培训、学科和专业带头人遴选、骨干教师选拔、教学奖项评选等工作;

7、每学期对院内任课教师至少完成一个轮回的听课、评课及意见反馈工作;

8、参与专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

9、负责向全院发布教学质量监控情况通报及各项评估结果;

10、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11、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室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督导室主任工作,完成院长及督导室主任交办的任务;

2、参与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

3、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深入班级听课,课后与听课对象及时交流并指导,同时写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定期撰写督导评估报告;

4、对学院的教学质量状况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5、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二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学工作各项质量标准;

2、制定和完善保障教学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3、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4、与教学督导室共同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活动;组织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评价为重点的教学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教师评学;

5、针对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复查整改后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处的主要职责

1、配合教学督导室、教务处,组织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

2、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教师评学,通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等做好信息的反馈,指导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习质量;

3、收集整理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学督导室和教务处;

4、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和毕业生质量调查工作;

5、激发、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四条 各系(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系(部)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整理和归档教学质量督查材料;组织优秀教师示范课、青年教师和新引进教师教学公开课、教师说课及相互听评课等活动;

2、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为重点的教学自查;

3、积极配合学院教学督导室、教务处、学生处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单位应主动采纳,并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督导室对在教学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纪律的教师或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对无故阻挠、抵制督导工作的部门,按学院责任事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活动,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任课教师不得拒绝督导活动,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督导室申请复议,经督导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可予以复议。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室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提高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督导工作流程

1、督导室将督导员划分为若干个督导小组,每组由2人(含)以上督导员组成,其人员组合每周调换一次;

2、根据课程表,随机排定被督导教师和听课时间;

3、督导小组深入课堂(实验、实训基地)听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对教师当堂的教学表现及效果写出评语和评价等级;

4、同组成员对教师当堂的教学表现及效果等交换意见;

5、按照“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的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各自打分,然后计算出平均分数,即是被督导教师课堂教学的最后得分;

6、对被督导教师从优点、不足和建议等三个方面进行书面综合评价,督导员分别签字;

7、督导员听课后与被督导教师在当天交流意见(最迟在一周内),并在“教学督导听课反馈纪实表”上签字确认;

8、所有评价材料存入督导室档案。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条 院级督导员由学院授权的教学督导室管理和考核;系(部)级督导员由系(部)管理和考核,并接受督导室监督和指导,考核结果上报督导室;教学督导室将汇总结果上报学院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要按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系(部)级督导员接受学院督导室的安排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督导员的督导工作必须接受督导室的监督,并接受指导;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按工作学时加权计算,兼职教学督导员的教学工作量为每学年不低于40学时。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待遇由学院人事处确定。外聘督导员的相关材料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教学督导员进行调研和督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学督导队伍自身建设,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和借鉴其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2、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学院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听评课及其他各项评估工作任务;

3、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4、督导人员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有不良行为者,将立即予以解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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