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质量监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激发教师牢固树立以教为荣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学要求,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教学督导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学院所有担任教学任务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

二、评价内容:教师教学质量主要考评师德、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备课情况、教学文件执行及教师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情况等。

三、评价方法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行百分制,由院级督导员听课评价、系(部)听课评价、学生评价三个部分组成,权重比例依次为45%、30%、25%。

1、院级督导员听课评价(45分)。由督导室负责组织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一、二。

2、系(部)听课专家评价(30分)。由系(部)负责组织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一、二。

3、学生评价(25分)。由督导室统一布置,由学生处配合,具体由院级督导员或班级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学生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上报督导室。评议标准见附表三、四。

四、评价等级

教师的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1、A等即优秀,评分R≥90;教师本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不得评定为优秀:(1)出现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教学工作量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学时者;(3)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但不接受本课程教学工作任务者;(4)因教学问题受到系(部)、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B等即良好,评分80≤R<90;

3、C等即合格,评分60≤R<80;

4、D等即不合格,评分R<60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一学年内出现三级教学事故3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1次者;(2)所任教班级有2/3以上学生反映意见大、教学效果差或以正当理由要求撤换者;(3)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五、评价结果使用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津贴和奖金发放以及选拔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教学能手等的重要依据。

(2)申报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时,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必须达到合格且讲师有一年达到良好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时,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必须达到良好以上且有一年达到优秀;在职称申报评审推荐过程中,其它条件相当时,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实行一票否决。

(3)每年度在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对获得前10%的专兼职教师作为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参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参评省级及以上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等教学奖励项目的教师,近三年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必须有二年达到优秀。

(5)教学质量评价定为C等级的教师,可以继续具有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但相关系(部)要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帮助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6)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定为D等级的教师,取消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暂挂人事处,限期通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按新任课教师审批程序重新认定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经培训后再次评为不合格者进行转岗位分流。

(7)评价为C、D等级的教师取消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且高级职称教师由院领导进行督促谈话,其他职称的由系(部)主要领导(校内兼职教师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进行督促谈话。

六、有关实施说明

1、在督导室统一组织指导下,各系(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2、教师对教学质量评价结论有疑义的,可在评价结论转告本人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系(部)在接到申诉后应报告督导室和分管领导,由督导室、教务处会同学生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及相关系(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若评价结论与事实无出入,则直接告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若事实有明显出入,则由学院重新研究给出新的评价结论。

3、督导室、系(部)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两学期量化平均值为年度评价成绩),各系(部)每学期末评价结果应及时报督导室备案。督导室负责对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教务处通知系(部),由系(部)以适当方式通知教师本人。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方案由督导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教师课堂理论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二、教师实验(训)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三、教师课堂理论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四、教师实验(训)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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