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讨论稿)

(2015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

(二)滥用学术信誉;

(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篡改科研数据、图表、注释、文献;

(五)一稿多投;

(六)为谋取私利(经费、荣誉),简单重复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七)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八)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九)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十)侵犯知识产权;

(十一)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和签名;

(十二)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三)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四)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诚实的错误、正当的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规范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

第六条 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八条 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条 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被调查人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院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解聘或开除。

第十五条 对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学术活动,并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政府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不予复查的申诉,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申诉人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院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并根据学院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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